温馨提示: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5月15日、16日。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