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经营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经营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等。
第三条 港口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原则,促进港口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四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港口经营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 港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第九条 港口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港口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港口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港口经营者,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港口经营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是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细化补充,旨在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义务,同时增加了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条款,确保港口经营更加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