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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江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5-04-27 02: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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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江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拜谢!求解答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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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02:09:5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虚拟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江,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刘振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X)京0102行初X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

上诉人刘振江于202X年X月X日向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项信息。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认为该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并书面告知了刘振江。刘振江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审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判决驳回刘振江的诉讼请求。

三、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

刘振江上诉称,其申请的信息属于应予公开的范畴,被上诉人未履行充分调查核实义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答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辩称,其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二审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另查明,被上诉人在处理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所作答复并无不当。

五、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X月X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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