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内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年假天数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假安排
1.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四、其他规定
1.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五、执行与监督
本规定的执行由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职工的监督。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规定,旨在更好地维护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能够合理安排休假,以更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