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有一个特定的国家机关负责决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相关制度安排。这个国家机关在宪法和基本法的框架下行使职权,确保两地的自治权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拥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权利。这一权力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和澳门的高度自治权的认可和支持,同时也明确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时,它们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成为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这两个基本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作为两地治理的根本大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行政管理、立法程序以及司法独立等内容。
因此,可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决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重要机构,也是确立其独特政治体制的关键力量。通过这种方式,中国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完整,又实现了对这两个地区的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