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升我校本科教学质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成果推广等全过程。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旨在通过项目的实施,促进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专业建设类项目;
(二)课程建设类项目;
(三)教材建设类项目;
(四)教学方法改革类项目;
(五)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类项目;
(六)其他相关项目。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目标;
(二)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或实践价值;
(三)预期成果明确且可量化评估;
(四)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团队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项目立项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项目申请书,并附上必要的支撑材料。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进展情况。
第十条 学校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 对于未能按期完成任务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学校有权终止其继续执行,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五章 成果认定与奖励
第十二条 完成后的项目成果需经过专家组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对于优秀项目及其主要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参与更高层次的竞争性评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本办法时,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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