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航空业的不断进步,电子客票已经成为现代航空旅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公司及其授权代理机构,以及与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关的所有活动。
第二条 行程单定义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向购买航空电子客票的旅客提供的,记录航班信息、票价详情及旅客购票信息的电子凭证。行程单是旅客报销、维权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行程单的开具
1. 航空公司及其授权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旅客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行程单应包含旅客姓名、航班号、票价、税费等必要信息。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电子客票行程单,违者将依法处理。
第四条 行程单的使用
1. 电子客票行程单仅限于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2. 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时,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后方具法律效力。
3. 旅客在收到行程单后,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联系航空公司或代理机构进行更正。
第五条 监督与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权对航空公司及代理机构的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第六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提升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航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希望各航空公司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航空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