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徐超主张其与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相关工资待遇及补偿金。而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则认为双方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徐超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在一审时支持了徐超的部分请求,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了一审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新的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分析。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确实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并对部分争议事项作出了调整后的判决。
此判决结果不仅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当事人需按照判决结果执行相关义务,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