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考试纪律,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促进学生诚信品质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电机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每位考生都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加考试。
第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 考试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四条 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未按照规定携带考试证件;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存放;
- 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 在考场内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或返回。
第五条 对于考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三章 考试作弊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考试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 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设备向他人获取考试信息;
- 其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对于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存在违纪或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收集证据,填写《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
第九条 学院在接到报告后,应成立调查小组核实情况,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根据调查结果,由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