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控森林病虫害的传播,保障生态安全,加强疫木(即携带病虫害的木材)的监管与安全利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疫木处理原则
各地在进行疫木清理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确保彻底消灭病虫害,防止其扩散。对于清理下来的疫木,应采取集中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严禁随意丢弃或擅自买卖。
二、疫木运输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疫木。确需运输的,必须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检疫证明,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至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木散落,避免造成新的污染源。
三、疫木加工利用
鼓励和支持疫木的综合利用,但必须在确保无害化处理的前提下进行。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防疫设施和技术能力,确保加工过程不会导致病虫害再次扩散。同时,要加强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最终产品的安全性。
四、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疫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众参与
广大民众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做好疫木监管工作,一旦发现未经处理的疫木,应及时向当地林业部门报告。同时,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疫木安全利用活动中来,共同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今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政策变化,本规定将适时修订完善。
以上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科学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木带来的风险,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发展。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