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旅行社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现就我区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纳标准
各旅行社需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质量保证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对于新设立的旅行社,应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完成首次缴纳;已设立且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应按期续缴。
二、缴纳方式
为方便企业办理,质量保证金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线上支付的方式进行缴纳。请务必注明相关信息(如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以便核对与登记。
三、监督管理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缴纳,请提前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未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希望各旅行社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落实相关规定,共同推动新疆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咨询。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2023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