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具体实施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房产税征收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各类房产。
二、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对于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应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算;对于出租房产,则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三、税率标准
四川省内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具体如下:
- 按房产原值计税的,税率为1.2%;
- 按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四、优惠政策
对特定类型的房产给予税收优惠,如用于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的房产可享受减免政策。具体减免条件及程序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五、征收管理
房产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需按时申报并缴纳房产税,逾期未缴者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六、其他事项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四川省人民政府所有,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