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深圳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提高城市规划与建设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市城市更新活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城市更新的项目。城市更新包括旧工业区改造、旧商业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编制需充分考虑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使用类型和比例。
第六条 规划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规划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不予批准,并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内容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城市更新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城市更新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城市更新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可申请延期执行,但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在此之前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