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规范土地市场的秩序,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切实维护国家和地方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出让收入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具体包括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定金以及各种补偿费用等。
二、严格土地出让程序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土地招拍挂活动,确保交易过程公开透明。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予拒绝;对存在虚假申报或恶意串通行为的竞买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资金监管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还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统计分析体系
各地需要不断完善土地市场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准确掌握土地供应情况及价格走势等相关数据资料。这有助于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利用计划,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将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土地竞拍等活动。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共同努力推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