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是经本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协调与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第三条 本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提高居住质量,确保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五至九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秘书一名。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是本小区的业主;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社会威信;
4. 无不良信用记录;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
2. 审议并决定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计划;
3. 组织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4.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登记。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1. 小区公共收益(如广告费、停车费等);
2. 业主自愿捐赠;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所有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并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
以上即为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希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共同努力,将我们的家园建设得更加美好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