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事故发生的专项资金。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费用提取与使用
第四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提取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四)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详细记录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财务报表中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
第八条 企业应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