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在生产加工前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的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质量控制以及接受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下列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予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产品;
(二)已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但企业认为有必要制定更严格的企业标准的;
(三)其他依法需要备案的标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内容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能够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技术指标明确具体,并且可以通过检验检测方法予以验证;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企业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
(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专利证书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完整有效的备案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一次性告知补正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标准予以备案,并颁发统一编号的备案凭证;不合格者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标准备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确保已备案的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擅自降低标准要求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鄂卫规〔2018〕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