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兆成因不服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凌兆成的诉讼请求,凌兆成不服,遂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理查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凌兆成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