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方艳、许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方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大刚
上诉人付方艳因与被上诉人许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以及还款金额是否明确。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付方艳于2019年6月向许大刚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8%。后因付方艳未能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许大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付方艳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共计54万元。
付方艳在一审中辩称,其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且认为实际借款金额可能少于合同约定的50万元。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付方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还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付方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大刚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
付方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理由如下:
1. 原审认定借款本金为50万元缺乏依据,实际借款金额低于合同约定;
2. 其已偿还部分款项,但未能及时取得相关凭证,导致无法准确统计;
3. 利率约定过高,超出法律保护范围。
针对上述上诉理由,许大刚答辩称,双方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有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法院裁判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借款合同确已成立并生效,且有充分证据支持借款本金为50万元的事实。关于付方艳主张的已还款项问题,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高情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结语
本案最终由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付方艳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以此次诉讼为契机,妥善解决后续事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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