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芳与张文龙民间借贷争议案件终审裁决文书
在本案中,上诉人张国芳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龙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遂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然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产生了分歧。
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张文龙需偿还本金及合理范围内的利息,但张国芳认为原判未充分考虑其主张的额外费用,因此提出异议。二审期间,双方均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各自立场。
经过全面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于部分细节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最终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请求,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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