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西安河北老乡会(以下简称“老乡会”)的活动与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老乡会是由在陕西省西安市工作的河北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增进会员间的友谊,促进信息交流,共同维护和提升老乡们的权益。
第三条 老乡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老乡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处若干人。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条 老乡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并通过重要事项。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秘书处是老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老乡会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登记、活动策划、财务管理等。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是河北籍并在西安市工作的人员,承认老乡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老乡会,成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老乡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对老乡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获取老乡会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老乡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 积极参加老乡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按时缴纳会费;
4. 维护老乡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 活动与服务
第十条 老乡会定期举办各类联谊活动,如座谈会、聚餐、文体活动等,以增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了解。
第十一条 老乡会设立互助基金,用于帮助遇到困难的会员,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老乡会鼓励会员之间进行业务合作,提供平台促进资源共享与互利共赢。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老乡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老乡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老乡会的年度财务报告需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老乡会所有。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本细则,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以上即为《陕西西安河北老乡会临时实施细则》,希望各位会员能够严格遵守,共同推动老乡会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