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规范普通本科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管理工作,确保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公平、公正与透明,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由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并取得相关课程成绩的情况。
二、成绩认定原则
1. 成绩真实性原则:学生提供的境外高校出具的成绩单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篡改。
2. 课程对应性原则:学生所修读的课程需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具有较高程度的对应关系,具体对应情况由学院负责审核确定。
3. 学分互认原则: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课程,其学分可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承认;具体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成绩录入流程
1. 学生应在返校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完整的境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对方学校公章),同时填写《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境内外交流学习成绩认定申请表》;
2. 各学院成立专门小组对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核实课程名称、学时数、考核方式等内容是否一致;
3. 教务处在收到学院上报材料后统一组织复核工作,最终确定每位学生的总学分及平均绩点;
4. 经批准后的成绩将被正式纳入学生个人档案,并计入毕业资格审核依据之一。
四、特殊情况处理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成绩认定程序,则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此外,对于部分特殊类型的课程(如语言培训课程等),还需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所有。原有关于此类工作的规章制度同时废止。请全体师生员工严格遵守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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