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1. 保险营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公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
2.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3. 鼓励和支持保险营销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从业资格
1. 从事保险营销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2. 保险公司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工作。
3. 对于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行为规范
1. 保险营销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保险产品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作出虚假承诺。
2.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误导销售、强制搭售等行为。
3. 在与客户沟通交流过程中,应保持礼貌态度,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和平等地位。
四、监督管理
1.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保险营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如有新的情况出现或者需要调整的地方,则按照最新修订版本执行。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各自岗位上发光发热,为推动我国保险事业不断向前迈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