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活动,以及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决策、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风险投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对公司拟进行的重大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投委会成员由公司高管层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投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议公司年度风险投资计划;
(二)审核具体的风险投资项目方案;
(三)监督已批准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投资状况。
第三章 投资流程管理
第六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需提交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市场分析、技术评估、财务预测等方面,并附上初步的投资建议书。
第七条 在收到立项申请后,投委会将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外部顾问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讨论。
第八条 经过审议并获得通过的项目,由总经理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并由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于超过一定金额或具有较高风险性的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还需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针对每个投资项目均需进行详细的风险识别与量化分析,明确潜在的风险点及其应对策略。
第十一条 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监控已实施项目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向管理层汇报。
第十二条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各项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因违规操作而导致损失。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涉及重大风险投资事项的信息,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予以公开披露,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
第十四条 若因人为因素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则应对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本制度条款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风险投资管理体系,既能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又能有效规避各类经营风险,从而实现长期稳定的收益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