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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25-05-06 14:04:49

问题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快截止了,麻烦给个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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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4:04: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使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环境现状、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明确项目的环境影响等级。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复。

第八条 对于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确保决策科学民主。

第三章 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其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环保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保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建立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单位实行失信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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