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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25-05-07 16:21:27

问题描述: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没有人理我啊?急死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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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6:2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民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民间性常设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受理并处理民商事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会受理。

第四条 本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争议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在此列。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六条 提交仲裁申请时,申请人需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第七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如未按时提交,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本会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可撤回仲裁申请或由本会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第九条 开庭审理前,本会将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确定开庭日期。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陈述事实、理由,并出示证据。

第十条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章 仲裁裁决与执行

第十二条 仲裁裁决应当以多数意见作出。少数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在合议之前邀请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最新的版本供公众查阅。

以上即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基本内容,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请联系本会工作人员获取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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