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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5-05-08 16: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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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6:19:33

为了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相关事务处理。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为股东大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临时股东大会在以下情形下召开: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

1.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 权益登记日;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不得随意变更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发布补充通知,说明具体变更情况。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负责维护会议秩序,对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会议的全过程。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4.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5. 律师见证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如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通过以上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公司将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提高决策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以上内容旨在构建一个清晰且具有操作性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框架,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内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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