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权转让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产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所进行的所有产权转让交易活动。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集体资产等各类产权。
第三条 产权转让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参与产权转让交易的各方应当遵守本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本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五条 产权转让方是指依法拥有产权并拟通过本所进行产权转让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产权受让方是指有意参与产权转让交易,并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七条 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产权转让方应当向本所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产权转让方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产权转让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本所对产权转让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本所网站上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告。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基本情况、转让底价、交易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公告期内,有意向的受让方可以向本所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公告期满后,本所组织交易活动,采用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第十四条 最终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所对产权转让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本所有权采取警告、暂停交易资格等措施,并将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产权转让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希望各参与方严格遵守本规则,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