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推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人才公寓”)。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提供,专供符合条件的人才租赁使用的住房。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 符合当地人才引进政策的相关规定;
3. 在本地区工作且无自有住房;
4. 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 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至主管部门;
3.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4. 审核通过后公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5. 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入住通知。
四、租金标准与补贴政策
1. 租金标准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物价部门核定;
2.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根据人才类别和个人贡献度确定;
3. 补贴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
五、使用管理
1. 人才公寓实行实名制管理,入住人员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改变用途;
2. 入住期间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3.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取消其入住资格。
六、退出机制
1. 人才公寓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2. 若发现入住人员不再符合入住条件,应立即腾退房屋;
3. 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调整相关政策;
3.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