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修和养护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提高招标投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等内容,并明确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异议,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以上是《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框架。该规定旨在通过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