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开采及相关活动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各类煤矿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参与带班下井工作,每月至少一次深入生产一线进行检查指导。
2. 各级管理人员需按照排定计划轮流下井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问题。
3. 带班过程中要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质条件、通风状况、支护措施等,并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备查。
三、安全监督检查机制
1. 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任务。
2.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下一步工作重点。
3.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四、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
1. 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养,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2. 组织全体员工参加紧急疏散演习,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 制订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迅速反应、有效处置。
五、奖惩措施
1. 对于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或集体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2. 凡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经济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特点补充细化具体内容,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希望广大从业人员共同努力,为实现零事故目标而不懈奋斗!
以上就是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能够切实改善我国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为广大劳动者创造更加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