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复审和修订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规划与立项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划,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标准立项建议,也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
(一)标准名称;
(二)标准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四)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立项,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标准的起草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项批准的内容开展标准起草工作,确保标准的技术先进性和科学合理性。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准草案的编写,并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的标准草案,由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批准申请后的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批准通过的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并正式发布。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强制性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职业卫生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发布的职业卫生标准进行复审,以保持其时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九条 复审中发现需要修订的标准,由原起草单位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提出修订方案,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规定,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遵守这些标准,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健康的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