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内河水域中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内的渡口和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二、责任主体
1. 渡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2. 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3. 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
1. 渡口设置与管理
- 新建、改建、扩建渡口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渡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牌,标明渡口名称、位置、联系方式等内容。
- 禁止在危险地段设立渡口。
2. 渡船运营要求
- 渡船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件,包括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
- 每艘渡船上都应配备足够数量且合格的救生器材。
- 驾驶人员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 应急预案
- 经营者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四、监督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力度,通过现场巡查、远程监控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一些基本要求,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执行。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水上交通环境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