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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第一章总则

2025-05-13 23: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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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第一章总则,求大佬给个思路,感激到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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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23:49:53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二条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便民利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是《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的内容,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旨在通过有效的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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