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总机构分配的比例进行分配,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购进用于研发的新设备、仪器时,允许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费用。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相关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认真阅读并遵守上述规定,依法诚信纳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以上内容是基于原标题“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创作的一篇模拟性文件,旨在提供一个合理且详细的解读框架,而非实际政策文件。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