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液氨在储存、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液氨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液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液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液氨的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 储存安全管理
第四条 液氨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远离火源、热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 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储存区内不得存放其他化学物质,避免发生反应或泄漏事故。
第六条 定期检查储存容器及其附件的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储存容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泄漏或其他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 运输液氨的车辆必须经过专业检验合格,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驾驶员需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熟悉液氨的性质及应急处置方法。
第九条 在装卸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避免剧烈碰撞导致容器损坏。同时注意控制好温度与压力,防止超压现象发生。
第十条 运输途中要加强监控,保持通讯畅通。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调整路线或暂停运输作业。
第四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以及应急处理知识。工作中必须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进入。同时要做好防静电接地工作,防止静电引发火花。
第十三条 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机维修。严禁带病运行或擅自拆改原有设计结构。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五条 将液氨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当中,对于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而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条款内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提升液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安全性水平,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