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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25-05-02 03: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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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2 03:12: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确保新发展的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制,明确各级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并决定是否将其列为入党申请人。

第六条 对于表现突出、符合基本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党组织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系统培训,主要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内容。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第八条 党组织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帮助和指导。

第九条 党组织应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委预审。预审合格后,党支部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十五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应当通过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上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后,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单位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旨在通过严格的程序和细致的要求,确保每一名党员都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党的事业注入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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