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赴境外学习和攻读学位的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研究生,包括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应坚持自愿申请、择优推荐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者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学业成绩优良,具备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
(三)身心健康,能够适应国外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符合所申请学校和专业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人:
(一)曾参与国际交流项目或拥有海外经历者;
(二)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科研奖励者;
(三)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学生应在计划出国(境)前至少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成绩单、推荐信等。
第七条 学院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最终确定推荐人选。
第八条 被推荐的学生需按照目标院校的要求完成后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正式申请表、缴纳费用、办理签证等。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出国(境)攻读学位期间,学生仍保留原学籍。学籍管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调,各学院具体落实。
第十条 学生在外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及所在学院汇报学习进展,并保持与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联系。
第十一条 学生回国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并提交在外期间的研究成果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我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优秀研究生赴境外深造。具体资助标准和范围由财务处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为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提供资金支持。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定期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财经大学负责解释。
以上是《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每位同学都能充分利用这一机会,拓宽国际视野,提升自身竞争力。